凤凰网科技讯 6月7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判决结果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9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87元,共计11587元。
本案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34502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被告腾讯公司未经涉案歌曲的作者及原告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擅自在其“腾讯视频”网站上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歌曲《九妹》《葫芦娃》等,提供在线播放和传播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告至今拒不解决相关音乐作品合法使用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案涉歌曲的权属不清晰;被告是网络服务商,不是上传者,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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